首页金融H20正荣2 (16378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H20正荣2 (16378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沃鑫才子沃鑫才子时间2023-12-09 分类金融浏览36162
原标题:H20正荣2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H20正荣2 (16378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高消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债券代码:163782.SH 债券简称:H20正荣2 债券代码:175097.SH 债券简称:H20正荣3 债券代码:188420.SH 债券简称:H21正荣1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及相关主体被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 限制高消费的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发行人: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闵行区沪青平公路 277号 5楼 E23室 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 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 21、22层

2023年 12月
声明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作为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1
司 (简称“正荣地控”、“发行人”)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的受托管理人,持续密切关注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相关说明文件以及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本期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山证券编制。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做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山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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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曾用名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第一章 本期债券概况
一、H20正荣2
发行主体: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及简称: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二),债券简称“H20正荣 2”。

债券发行金额:10.00亿元。

债券余额:9.99亿元
票面利率:5.75%
兑付日: 2027年 1月 27日

二、H20正荣3
发行主体: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及简称: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品种一),债券简称“H20正荣 3”。

债券发行金额:10.00亿元。

债券余额:9.94亿元。

票面利率:5.45%
兑付日: 2027年 3月 14日

三、H21正荣1
发行主体:正荣地产控股有限公司。

债券名称及简称:正荣地产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品种一),债券简称“H21正荣 1”。

债券发行金额:13.20亿元。

债券余额:13.1868亿元。

票面利率:6.3%
兑付日: 2027年 1月 23日


第二章 本期债券的重大事项
一、发行人及相关主体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发行人新增 1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体如下: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文号 立案时间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 具体情形
(2023)皖 0121 执 4208号 (2022)皖 0121 民初 6218 号 2023年 11月 7日 70,070,000.00 元 长丰县人 民法院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发行人子公司郑州新荣桂置业有限公司新增 1条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具体如下:

执行案号 执行依据文号 立案时间 执行标的 执行法院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 具体情形
(2023)豫 0184 执 4624号 (2023)豫 0184 民初 1589 号 2023年 6月 28日 1,093,867.00 元 新郑市人 民法院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 履行生效法律文书 确定义务

二、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被限制高消费
发行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金明捷新增被限制高消费情形,具体如下:

案号 限消令对 象 关联 对象 执行法院 限制内容简介
(2023)皖 0121执 4208号 正荣地产 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金明 捷 安徽省合 肥市长丰 县人民法 院 不得实施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 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 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 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 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 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
(2023)沪 0112执 12820 号        
      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 法院  
(2023)沪 0112执 11905 号     上海市闵 行区人民 法院 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 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 G字头动 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第三章 对发行人偿债能力的影响
上述事项可能对发行人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中山证券作为本次债券的受托管理人,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等文件,持续关注发行人信用风险状况并督促发行人对照相关规章制度及业务指引规定就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予以披露。中山证券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情况,并就相关事项作出独立判断。

中山证券作为本期债券的受托管理人,将密切关注对本期债券的本息偿付以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认真履行受托管理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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