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重机(600765):中航重机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第七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体资格;
2、《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长期激励计划(2023年修订)》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中航重机股份有限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及《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 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或监事;不属于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存在知悉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票,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中航重机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期)(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公司将通过内部办公网络或者其他内部途径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监事会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后,将于股东大会审议本期激励计划前 5日披露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本次激励方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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