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科技20智光G1 (175284):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智光G1 (175284):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沃鑫才子沃鑫才子时间2023-10-12 分类科技浏览33477
原标题:20智光G1 :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20智光G1 (175284):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75284.SH 债券简称:20智光G1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2020年公司
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0月20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司债券(第一
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 10月 21日(如遇法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支付 2022年 10月
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期间的本息。为保证本次本息兑付工作的
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本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发行人: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债券名称: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开发行 2020年公
司债券(第一期)
3.债券简称:20智光G1
5.发行总额:5亿元
6.本计息期债券利率:6.50%
7.债券期限:3年期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为 2020年 10月 21
日至2023年10月21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21年至2023年每
年的 10月 21日,前述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0月21日至2023年10月20日,
逾期未领的债券利息不另行计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年度计息的票面利率为6.50%,每手
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65.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 10月20日,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
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
利息。

4.本息兑付日:2023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10月21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三、本息支付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 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 2018年 11月 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 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
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
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
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
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
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
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本期债券本息兑付的相关机构
(一)发行人:泰兴市智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泰兴市城东高新技术产业园戴王路西侧
联系人:翁文
联系电话:0523-87559869
邮政编码:225400
(二)主承销商: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8号
联系人:余海滨、高章恒、方进
联系电话:0551-62207948
邮政编码:230022
(三)登记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3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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