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电光信(831490):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证券代码:831490 证券简称:成电光信 主办券商:广发证券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规范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的资金往来,避免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建立防范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的界定,遵从《上市规则》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对公司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公司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公司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公司关联方资金,为公司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给公司关联方使用资金。
第五条 公司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公司应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在处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限制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
第二章 与公司关联方资金往来规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向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询问查实公司关联方的名称或姓名,并制作成详细清单,由董事会秘书留存一份,并交由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备财务人员在支付资金时核查对照。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实向董事会秘书披露关联方的情况。公司关联方发生变更的,相应的股东、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应立即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核实后应立即修改关联方清单,并提交财务部门备案一份。
第八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实施公司与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相互提供劳务等日常生产经营环节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后,第九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关联方使用: (一) 为关联方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给关联方使用;
(三) 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关联方提供委托贷款;
(四) 委托关联方进行投资活动;
(五) 为关联方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六) 代关联方偿还债务;
(七)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未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不得向公司借支或报销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通讯费、招待费,但董事、监事为履行董事、监事职责参加公司会议而发生的差旅费、交通费等费用除外。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属于公司员工的关联方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员工的身份,办理公司业务,可以按照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借支和报销有关费用。
第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在为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进行专项审计,出具专项说明,公司应就专项说明做出公告。
第十二条 发生公司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关联方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当公司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北交所报告和公告,并依据法律程序对公司关联方提起法律诉讼,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资金往来支付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子公司负责人对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公司总经理是直接主管责任人,财务负责人是该项工作的业务负责人。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因正常的关联交易行为而需要发生的资金往来,应当首先严格按照《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在公司的相应决策机构按照相应的程序批准后,公司必须与相应的关联方按照批准的内容签订相应的关联交易协议。公司与相应的关联方签订的关联交易协议不得违背公司相应的决策机构批准关联交易的决议或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办理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支付事宜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财务纪律。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财务人员违反本规定,向关联方支付资金的,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给予相应处分,包括扣减其报酬,责令其立即追回有关款项,依法免除其职务,必要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和北交所给予行政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失。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成电光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8月 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