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元智能(603273):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智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人,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天元智能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702号)核准,公司于 2023年 10月 12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3,578,400股,发行价格为 9.5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08,994,8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8,177,803.5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50,816,996.46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3年 10月 18日全部到账,到位情况业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苏亚验[2023]11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根据《江苏天元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1 | 蒸压加气混凝土成套装备建设项目 | 22,880.71 | 22,880.71 |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额 |
2 | 高端加气混凝土生产线成套智能化技术 改造项目 | 11,290.25 | 11,290.25 |
3 | 新建研发测试中心项目 | 3,727.10 | 3,727.10 |
4 | 营销网络建设项目 | 3,000.00 | 3,000.00 |
5 | 补充流动资金 | 14,000.00 | 14,000.00 |
合计 | 54,898.06 | 54,898.06 |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公司决定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情况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在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募投项目所需资金的申请、审批、支付等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公司相关规定。具体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用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转让应收票据或新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款,明确资金支付的具体项目及使用银行承兑汇票额度,并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审批程序。
(二)具体支付银行承兑汇票时,由采购等有关部门填制付款申请单并注明付款方式为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按公司规定的资金使用审批程序逐级审核,审核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后的付款申请单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或背书转让支付)。
(三)财务部建立银行承兑汇票使用明细台帐,按月编制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明细表,并抄送保荐代表人。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审核、批准后,将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的募投项目所使用的款项每季度从相应的募集资金专户等额转入公司一般结算账户。
(四)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权采取现场检查、书面问询等方式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
三、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对公司的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中涉及的款项,将有利于加快公司票据的周转速度,合理改进募投项目款项的支付方式,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23年 10月 31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议案内容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且公司已对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制定了具体操作流程,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号——持续督导》《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综上所述,保荐人对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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