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虹(603159):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制度
证券代码:603159 证券简称:上海亚虹 公告编号:2023-034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关于修订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修订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的议案》《关于修订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的议案》《关于修订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 <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的议案》。
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监事会议事规则> 的议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10 月 27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2)及《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前期治理经验总结、后续发展计划,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制度进行修订。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
章程修订前后对照表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 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三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年内转让 给职工。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 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 者在卖出后 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 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在买入后 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 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 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 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 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 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 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担保。 |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 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持股比例限制。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 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 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 |
有表决权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 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 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 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 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 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 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 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 工作;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 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其运用公司 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权限,建立严格的决 策程序。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 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 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和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以及债务性融资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 下: (一) 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 (三)委托理财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的决策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 及债务性融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 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五)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300 万元(不含 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300万—3000万 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5%(不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六)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 | 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议事规则 按照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 的对外披露的标准下,董事会对公司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和质押、对外 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以及债务性融 资、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 决定公司下列重大交易事项: …… (三)委托理财以及债务性融资等相关事项 董事会具有单次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50%的决策权限; 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分次进行的委托理财 及债务性融资,以其在此期间的累计额不超 过上述规定为限。 (四)单笔金额或连续二个月内累计捐赠 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5%、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 (含)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后实施; (五)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 担保事项;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 项,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以上董事 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六)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300 万元(不含 300万元)之间的关联交易;与 关联法人单笔或累计标的在300万—3000万 元(不含3000万元)之间,或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0.5%-5%(不含 5%)之间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或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 |
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四)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监事会认为应当 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七)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 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事项。 (八)未达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标准 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第(一)-(五)项规定属于董事会决策权 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有关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 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 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时,可以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 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及过半数独立董 事提议时,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 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取薪酬,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酬。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 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 |
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 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 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本条为新增条款,后续条款编码自动更 新)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的规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 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 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 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 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 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
进行清算。 | 组进行清算。 |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形成的《公司章程(2023 年 10 月修订)》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n)予以披露。
二、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制度具体修订情况
序号 | 制度名称 | 审议生效 |
1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2 | 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3 |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4 |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5 |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6 |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7 |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 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8 |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9 |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0 |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1 |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2 |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 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3 | 总经理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4 |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5 |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6 |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7 |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3年10 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8 | 子公司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19 |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20 |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21 |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2023年10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22 |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2023年10 月修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23 |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 10月修 订) | 经董事会审议后通过 |
《公司章程》及上述第1-7项规则与制度的修订和施行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n)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亚虹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27日
监事会议事规则>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办法> 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董事、> 子公司管理制度>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总经理工作细则>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董事会议事规则>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公司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