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大集团(002311):修订《公司章程》
证券代码:002311 证券简称:海大集团 公告编号:2023-089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18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 <公司章程> 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公司章程》主要修订条款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如下: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1,161,061元。 |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663,749,970元。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61,161,061股。 |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1,663,749,970股。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 …… (三)公司在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 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第八十二条 ……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 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 |
修改前 | 修改后 |
……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 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 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 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
第八十五条 ……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该项提名应以书面方式于股东大会通知公 告前10天送交董事会。 …… | 第八十五条 …… (三)监事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 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名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 事候选人名单,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 名人同意,并公布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持有本公司股 份数量;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部门的 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等。候选人应在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 名,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 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监事职责。 …… |
第一百〇三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任董事会应 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填补因 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的任期以前 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 | 第一百〇三条 ……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 最低人数、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公司董事会 或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 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改选出的董事 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余 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补选董事 的任期以前任董事余存期间为限。 …… |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 第一百一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 |
修改前 | 修改后 |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 形的人员; (五)为本公司或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的 其他人员;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 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 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 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 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等); ……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 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 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 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 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 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 性的其他人员。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 | 第一百一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按照下列 程序进行: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 定。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 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 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 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 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 ….. | 利; (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 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 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 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 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 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 声明与承诺;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应由1/2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 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由1/2以上独立董 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 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 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 第一百一十三条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应由1/2独立董事同意后, 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 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董事会和在 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应 由1/2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 意,独立董事可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相 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 便利和支持。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 | 第一百一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 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 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在公司连任已满6 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被 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一百一十八条 …… | 第一百一十九条 ……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人数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 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2个月内 召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 成员或董事成员低于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 的最低人数、导致公司董事会或其专门委员 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 专业人士时,在改选的独立董事就任前,独 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职务。董事会应当在60日内召 开股东大会改选独立董事,逾期不召开股东 大会的,独立董事可以不再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 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 业对公司现有或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 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 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六)公司董事会未作出年度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的; (七)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现金分红具体方 案;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对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 见及其理由: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 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 将独立董事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意见出 现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 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应就履职情况向股东大会提交年 度述职报告。 | (为精简公司制度,避免冗余,删除此条款, 相关事项由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规定)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独立董事应在年度股东大会上,对公司累计 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有关规定情况进 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情,公 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 分、论证不明确时,可要求补充。当两名或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 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采纳。 …… | 第一百二十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 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条件: (一)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 同等的知情权。凡经董事会决策的事情,公 司必须按法定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 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董事会 以及相关人员应当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 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 议案修改等落实情况。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 不及时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 采纳。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该项投资行为发生 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 的30%;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购买、出售、置换资 产的审批权限为购买、出售、置换入的资产 总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的总资产的比例的30%或购买、出售、置换 入的资产净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的30%;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外 投资(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外 担保事项、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 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关联交易、资产 抵押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购买资产、出售资产、对 外投资(含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对 外担保事项、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 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 目、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下列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2)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 |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的还应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 为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交易的成交金额 (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的还应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为:(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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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 过0.5%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 的关联交易不在此限。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担保; 单笔担保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10%的担保;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该项抵押行为 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80%。 (六)董事会关于公司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委托理财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资产的3%。 (七)董事会关于公司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银行借款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 (八)董事会关于公司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 为:证券投资总额不超过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 超过股东大会上述授权权限的,需报股东大 会批准。 | 3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但公司与 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在此限。 (三)董事会关于公司资产抵押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资产抵押金额不超过该项抵押行为 发生时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 资产的80%。 (四)董事会关于公司银行借款的审批权限 为:累计银行借款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总资产的70%。 超过股东大会上述授权权限的,需报股东大 会批准。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传真或书信;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前5日 内。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包括专人送达、邮递、 传真、电子邮件等);通知时限为:会议召 开前5日内。 ……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以下4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成,独 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并由1 名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 职责是: |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设立以下4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的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二)审计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成,独 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由1名会 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 是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 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 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 |
修改前 | 修改后 |
(1)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 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 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3)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人员与外部审计机 构进行交流; (4)对内部审计人员及其工作进行考核; (5)审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6)检查、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 风险; (7)检查公司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8)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成,独 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并由1 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聘任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2)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 (3)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 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4)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 成,独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席位, 并由1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 是: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 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 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或方案。 (2)审查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 绩效考评。 (3)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 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 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 督检查。 (5)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提交董事会审议: (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公司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5)法律法规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三)提名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成,独 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由1名独 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 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该委员会由3人组 成,独立董事在该委员会中应过半数,并由 1名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其主要职责是制 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 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2)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 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 就;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 司安排持股计划; (4)法律法规、本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事项。 |
修改前 | 修改后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将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将指定至少一家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 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 公告。 |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上公告。 |
第二百〇三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 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 担保。 …… | 第二百〇三条 ……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 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 相应的担保。 ……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 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 第二百〇九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
除上述修订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进行商事登记等手续,具体变更最终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广东海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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