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环生物实控人陆克平遭证监会立案 曾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
10月9日晚,四环生物(000518)发布公告,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实际控制人陆克平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与此同时,江苏阳光(600220)也于当晚公告披露,公司收到陆克平通知,陆克平于同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其立案。
曾隐瞒四环生物实控人的身份
资料显示,陆克平,1944年11月生,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高级经济师,江苏阳光集团总经理兼党委书记,中国乡镇企业协会组织委员会名誉副会长。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
2023年3月23日,胡润研究院发布《2023胡润全球富豪榜》,陆克平、郁琴芬夫妇以95亿人民币财富位列榜单第2321位。
截至2023年6月30日,陆克平持有31761.6846万股四环生物,累计质押股份数量为28599万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数量的90.04%,质押比例较高。
四环生物主要从事生物医药制品、生产和销售以及园林绿化工程业务,2023年上半年,该公司的营业收入约为1.21亿元,同比增长2.55%;归母净利润约为-0.38亿元,同比下降14.72%。
多年前,陆克平曾一度隐瞒自己是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的身份。
中国证监会2020年5月18日对陆克平开出的“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2014年起,陆克平控制陆某、郁某芬等13个证券账户及2个权益工具增持四环生物股票,以扩大其所控制的表决权数量;同时,陆克平自行或通过徐某民联系赵某、华某、倪某锋、何某买入四环生物股票;另外,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某、华某、倪某锋、何某的账户共计19个账户持续交易四环生物股票,使陆克平控制的四环生物表决权不断扩大。
上述“市场禁入决定书”显示,首先,陆克平通过涉案账户组在涉案期间持续买入四环生物股票,扩大其在四环生物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数量和比例;其次,陆克平控制的阳光集团办公场所内有四环生物及其子公司的生产经营事项及财务事项的资料,最后,部分涉案人员指认陆克平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并承认其向陆克平汇报工作,四环生物的重大经营决策由陆克平决定。
陆克平在听证过程中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其一,陆克平知悉的四环生物经营信息来源于其配偶、前十大股东之一的郁某芬,不应因其知悉四环生物经营信息推断其为实际控制人,且四环生物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是由董事长孙国建认可、推荐,与陆克平无关,相关人员指认其为实际控制人与事实不符;其二,陆克平是为公司利益从事涉案行为,最终投资亏损近10亿,且积极配合调查,其并无违法的故意,主观恶性轻;其三,华某等人并非陆克平一致行动人,应将其交易金额剔除;其四,对限制期内交易的行为,应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而非第二百零四条。综上,陆克平请求免除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处罚,请求从轻或减轻限制期内交易行为的处罚。”
关于陆克平的申辩意见,中国证监会不予采纳。
因此,中国证监会认定,“陆克平不晚于2014年5月23日成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且其在2014年5月23日至2018年4月11日期间实际控制四环生物。四环生物在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无实际控制人”等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被处罚“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由于陆克平自2014年开始增持四环生物股票,达5%时及增持过程中每增加5%时未依法公告、报告,且存在限制交易期内违法买卖股票的行为,并指使四环生物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手段特别恶劣,涉案数额特别巨大,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陆克平知悉并组织实施上述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
因此,中国证监会最终决定:“对陆克平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与此同时,中国证监会的调查还显示,陆克平作为四环生物实际控制人,组织、策划涉案行为,通过实际控制的账户及一致行动人账户共同扩大其在四环生物表决权数量,未披露四环生物子公司新疆爱迪与阳光集团子公司阳光置业发生关联交易等行为,直接导致四环生物2014年至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的实际控制人信息有虚假记载和2014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情形”;因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时未按规定报告、公告,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违法行为;因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股份达到5%及每增加5%后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因共同持有的“四环生物”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未按规定向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违反相关规定,构成《证券法》所述“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等义务”的违法行为。
最终,中国证监会还决定“对陆克平及其一致行动人赵某、华某、倪某锋、何某在限制交易期限内买卖四环生物的行为,对陆克平、赵某、华某、倪某锋、何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万元罚款,其中对陆克平处以2600万元罚款。”
此次,陆克平因“涉嫌证券市场操纵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不知道操纵的是四环生物,还是江苏阳光,还是其他股票?
“在立案调查期间,陆克平将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江苏阳光、四环生物的公告中都如是表示。
或收此消息影响,10月10日早盘开市,江苏阳光、四环生物的股价均跳空低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