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股份(600716):凤凰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 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防范、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江苏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原则上应当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
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召集人),由会计专业人
士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
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如委员
人数不足三名,董事会应根据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
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
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
案。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
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
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
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
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
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
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
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参照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进行核实评价。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
告及相关信息,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
议、签署意见,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
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
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每季度
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董事会要求或审计委员会委员、2名及以
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召开审计委员会临时会议。会议的召开
应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
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
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
十年。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
同,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