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明确科技保险内涵 今年8月起各险企将正式报送科技保险业务数据
1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印发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了科技保险的具体内涵和科技保险业务报送的有关要求。
《通知》明确,科技保险是指服务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推广等科技活动以及科技活动主体,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
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为科技活动风险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二是为科技活动主体提供保障的保险业务。
《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需同时报送全国数据和省级区域(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数据。数据按月进行统计报送,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截至上个月末的科技保险业务当年累计数据。
《通知》明确,自2024年2月起,开始试报送,试报送阶段仅报送《科技保险业务统计表》中的全国数据。自2024年8月起,正式报送全国和省级区域数据。
金融监管总局指出,各公司应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刻理解科技保险发展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建立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制度的必要性,积极对接科技活动主体的保险需求,不断提升科技保险业务经营能力,强化科技保险业务数据治理,优化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对科技保险产品、科技活动主体的识别及管理机制。
同时,各公司应建立科技保险业务发展战略,明确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归口部门和责任人,加强科技保险专业培训和人才储备,确保科技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科技保险业务统计工作高效有序。
校对:姚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