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沐邦高科(603398):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沃鑫才子沃鑫才子时间2023-11-30 分类金融浏览14222
原标题:沐邦高科: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沐邦高科(603398):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规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四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业务对接、资料报告、协调外聘审计机构等工作。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与提供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安排与计划。审计委员会有权了解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工作进度及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交审计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与其加强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报表。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制工作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或其他两名委员可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至少在会议召开三天前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也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快捷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上述提前三日通知的时间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既可采用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采用视频、电话等通讯方式召开,或采用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部门保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西沐邦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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